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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安徽团餐
  • 浏览量:11
  • 发布时间: 2020-03-31



文件全文详见“阅读原文”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总体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量要达到3批次/千人的要求,2020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任务量预计将超过20万批次,预计将产生近4000批次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作为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


 为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责任,充分保障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原省食药监局相关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二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三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15号)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领导要求,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结合省局食品抽检工作实际,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市局、检验机构意见,修改完善后,又在省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则》经省局2020年3月12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23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规则》对规范开展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任。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复检和异议工作的责任。


 二是分别明确复检和异议工作程序。将复检和异议工作分别进行规范,分别明确复检和异议工作程序。


 三是对复检和异议的提出作出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复检和异议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提出。


 四是细化复检和异议工作的相关时限要求。对复检和异议的申请提出、受理、复检、异议审核等程序的相关时限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总局规定的时限上进一步压缩异议审核时间,提高为企业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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